“你来我往”?宁德时代“回击”:东方精工披露严重失实( 三 )

综上,公司与普莱德的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返利后价格)处于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折算价格的合理区间内,价格水平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市场情况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况。

二、东方精工公告中称“2.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2.77亿元,但无合同编号”、“普莱德与宁德时代签署的与2017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9月。”该描述忽视了正常的商务价格协商和调整机制,片面且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公司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与普莱德的合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根据合规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及负责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就销售业务而言,公司销售部门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提交授权责任人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向公司商务小组、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交商务合同或协议,进行商务风险、法律风险、付款条款等条款的审核,审批通过后才能用印盖章,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均遵循上述流程执行,合同编号只是公司内部进行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合同内容及业务实质,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签订,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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