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我往”?宁德时代“回击”:东方精工披露严重失实( 四 )

2.返利合同签订时间合理。

如前所述,公司动力电池产品销售价格协商确定需要一个过程,双方在持续协商过程中就已达成共识的交易价格部分,通过返利的方式进行确认,返利时点受到双方协商进度、补贴政策落地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就与普莱德的交易而言,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均为正常商务协商的结果,具体签订时间根据双方商务协商进度情况确定。公司与普莱德近三年均是在年底前才最终确定全年销售价格,并通过签订返利协议进行价格调整。公司与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确定与返利协议签订程序与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一致,且具有一贯性。其中,就2017年的返利协议,公司与普莱德于9月份对返利初步原则达成一致,于年底就最终销售价格及对应返利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7年底和2018年初分别完成各自用印流程;就2018年最后一份2.77亿元的返利协议,为双方在2018年度持续协商、年中确定部分返利、年底最终确定年度销售价格后所达成的返利协议,上述商务谈判及合同洽谈的过程均有持续的记录,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突击签署”的情形。

3.公司与普莱德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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