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造假 江淮汽车被罚款1.7亿元( 四 )

申辩意见被驳回

5月16日晚间,江淮汽车再次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听证会如期举行,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联合相关发动机厂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听证会上,针对公司不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件,作了详细的听证陈述和申辩。江淮汽车称,最终处理意见尚需等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通知。

据了解,江淮汽车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第一,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第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第四,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

不仅如此,江淮汽车还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但申辩最终被北京环境局复核后驳回。最终北京环境局认为,“江淮汽车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环境局要求,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江淮汽车持行政处罚缴款书缴纳罚款,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北京环境局表示,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北京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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