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家线下零售企业共推“无理由退货”线下购物拥有后悔权( 二 )

201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保障了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非实体店购物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对改善网络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同时,开始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

据悉,当时出台《网络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互联网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例外情形:一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施行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衡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提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试点”。

本市静安区率先推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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