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发布丨智能时代的技术伦理观——重塑数字社会的信任( 四 )

作为建立技术信任的起点,我们认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遵循伦理原则。为此,秉持“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科技向善”等理念,我们进一步阐述“四可”原则,用以引导负责任地发展和应用工智能技术,使其可以造福于人类和人类社会。并将“四可”翻译为“ARCC”(available,reliable,comprehensible,controllable,即ARCC,读作ark)。正如传说中保存人类文明火种的诺亚方舟,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需要以“伦理方舟”为保障,确保将来友好、和谐、共生的人机关系。

第一,可用(available)。发展人工智能的首要目的,是促进人类发展,给人类和人类社会带来福祉,实现包容、普惠和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可以获取、使用人工智能,让人们都能共享技术红利,避免出现技术鸿沟。可用性还意味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人机共生、包容性以及公平无歧视,要求践行“经由设计的伦理”(ethics by design)理念,将伦理价值融入到AI产品、服务的设计当中。

第二,可靠(reliable)。人工智能应当是安全可靠的,能够防范网络攻击等恶意干扰和其它意外后果,实现安全、稳定与可靠。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应当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确保其性能达到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应确保数字网络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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