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的案例评析(12)

(二)拼多多公司可以提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 其在“pinduoduo.com”上“樱桃”等商品的销售情况 。 例如“樱桃”商品销售量、销售地区、销售金额、用户数量等 , 用以证明其域名已经与“拼多多”和“樱桃”等商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

(三)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解释来看 ,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也可以认为存在其他关系 。 通过商标局官网检索 , 第18921780号“拼多多”商标的申请人伏柯营业地址主要位于四川省 , 因此拼多多公司可以提交争议商标申请前其在四川省各市进行经营销售的相关文件 , 用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 。

五、结语

通过对上述裁定书的研究分析 , 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无效宣告的复杂性 。 在商标无效宣告过程中 , 大公司、知名企业并不一定意味着成功 , 其无效宣告申请必须有坚实、有效的证据基础 , 否则便可能会像拼多多公司一样无效宣告失败 。 这便告诉我们 , 企业的商标布局必须扎实而全面 , 莫待亡羊再补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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