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制下IPO现场检查应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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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体制下IPO现场检查应统筹安排

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公开了对拟IPO六家企业的警示函,这六家企业在IPO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同的问题,基本都是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等。笔者认为,目前IPO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两种体制下的IPO现场检查制度应趋于统一,统筹安排。

此次IPO现场检查,或是由于IPO再一次形成了“堰塞湖”。截至7月4日,IPO排队待审企业数量已经达到了501家,其中,主板拟IPO有186家、中小板104家、创业板211家,科创板144家。不仅主板等出现IPO堰塞湖,科创板也同样可能出现。

主板等IPO实行核准制,科创板IPO实行注册制,两种发行审核机制下,其IPO现场检查制度也可能形成两个体系。主板等核准制遵循2014年证监会《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在上发审会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将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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