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制下IPO现场检查应统筹安排( 三 )

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对拟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方面的要求应无太大差异,要督促引导发行人、中介机构诚实披露,IPO现场检查机制也不宜有太大差异。由证监会来统筹安排这项工作,可以提高科创板IPO现场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为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科创板IPO现场检查,还应处理好与上交所审核的关系。如果科创板拟上市企业被抽中进行IPO现场检查,那么上交所的审核人员可直接参与现场检查,有问题直接问询,等于将审核问询工作、搬到IPO现场检查来完成,后续或无需再审核问询,可直接进入“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环节。

为确保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笔者建议应逐步提高对主板、科创板等IPO信披质量的现场检查比例,甚至将来应该每单都进行IPO现场检查。也就是说,未来IPO发行审核,现场检查等于替代交易所问询审核或证监会发审委的问询审核等环节,让偏于虚拟化的审核向现实审核转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