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体制下IPO现场检查应统筹安排( 二 )

在科创板注册制下,发行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受理、上交所审核机构审核、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等环节。目前,科创板IPO现场检查制度还没有专门规定,但显然,按目前制度框架,或只能由上交所来组织实施。

科创板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较高,而由交易所来组织IPO现场检查,与证监会组织的IPO现场检查相比,其强制性、有效性、工作效率或有一定差距,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威慑力或许要弱一点,或难适应科创板注册制对信披质量把控的需求。

要强化IPO现场检查的威慑力,还必须注重依法对检查结果的处理。科创板受理即披露,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就要为材料的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其追责机制应比核准制更为便捷和严厉。但若IPO现场检查由交易所负责,那么发现问题也只能先由交易所作出自律监管措施,如此也或难适应注册制的需要。

笔者建议,无论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科创板,对IPO抽查以及现场检查,均应由证监会来统一组织实施,沪深交易所也可派员参与;科创板IPO现场检查环节,建议可放在“上交所审核机构审核”之前。所有IPO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科创板),均由证监会来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由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当然,上交所对科创板IPO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也可予以自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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