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改善市场监管生态,信息披露“硬约束”势在必行( 四 )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17条举措中,围绕发行人的规定重点都指向信息披露。司法机关将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理解。对于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发行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等,更要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7月初,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若在其他领域违法有失信记录,也将被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及作出注册决定职责的重要参考。

上交所此前提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一经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终止审核而减免。

在完成顶层设计的同时,我们更希望在揭露信息披露造假的实践层面有更多可供操作的细则。譬如,鼓励对发行人信息披露造假的举报奖励行为、建立可供专业人士举报线索的公开信息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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