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夫妻关系:妻子几乎只有义务 生活中血泪交加

清朝夫妻关系:妻子几乎只有义务 生活中血泪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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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夫妻关系:妻子几乎只有义务 生活中血泪交加

清朝时期 , “夫为妻纲”、“夫尊妻卑”的礼教观念发展到顶峰 , 妻子的家庭地位非常之低 , 而妻子低下的地位又被法律确认 。

根据《大清律例》在夫妻关系方面的相关规定 , 我们可以看看妻子在家里的地位究竟低到什么程度 。

首先 , 家里的财产全部归丈夫所有 , 妻子没有财产权可言 。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凡同居卑幼 , 不由尊长 , 私擅用本家财物者 , 十两 , 笞二十 , 每十两加一等 , 罪止杖一百 。 ”妻子就是“卑幼”的身份 , 如果未经丈夫同意私自使用家里的财物 , 就要遭受笞杖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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