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夫妻关系:妻子几乎只有义务 生活中血泪交加( 二 )

1766年 , “刘兰勒死伊妻李氏”案的起因 , 即是认为妻子暗中资助娘家 。 李氏回娘家 , 刘兰发现家里少了三升麦子 , 就怀疑麦子被李氏带到了娘家 。 等李氏回来 , 刘兰对她进行打骂 , 李氏气不过 , 自杀被救 。 第二天 , 刘兰认为李氏不服管教 , 将其勒死 。

第二 , 丈夫殴打妻子 , 不受惩罚或者受较轻惩罚;如果妻子殴打丈夫 , 那事情就严重了 。

《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其夫殴妻 , 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 , 减凡人二等 。 须妻自告乃坐 。 ”丈夫殴打妻子 , 除非达到伤残以上的严重程度 , 否则官府不过问 。

“凡妻妾殴夫者(但殴即坐) , 杖一百……至折伤以上 , 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 , 绞;死者 , 斩;故杀者 , 凌迟处死 。 ”只要妻妾殴打丈夫 , 不论轻重 , 都将受到惩罚 , 而且官府会主动介入 。

第三 , 清律竟然支持丈夫杀妻 。 帝制时代 , 生杀大权操之于皇帝 , 但在妻子殴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 或者与人通奸时 , 丈夫获得了合法的生杀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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