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夫妻关系:妻子几乎只有义务 生活中血泪交加( 三 )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凡妻妾与人奸通 , 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 , 登时杀死者 , 勿论 。 ”这一部分还规定:“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 , 杖一百 。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 , 勿论 。 ”

第四 , 丈夫拥有休妻、卖妻的权利 。 《大清律例·刑律·婚姻》规定 , 当妻子存在“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嫉妒、恶疾)的情况 , 丈夫就可以休妻 。 如果妻子离家出走或者与他人通奸 , 丈夫有权卖掉妻子 。

对妻子而言 , 她只能老老实实“从夫” , 即便丈夫去世 , 法律和道德都鼓励她守身如玉 , 从一而终 。

丈夫享有种种权利、妻子负有种种义务 , 这是清朝夫妻关系的真相 。 法律一边倒地设置了丈夫妻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妻子几乎沦为从属的“物” , 让她们在生活中人格尽失 , 那心底的感受大多是血泪交加 。

参考资料:钱泳宏《清代夫权的法定与恣意》 , 朱林《论中的夫妻关系》 , 杨晓辉《规范与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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