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兰太实业双双被否,并购重组被否率近两成( 六 )
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中,不仅交易标的全部来自实控人,实控人还将在股权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兰太实业的控制,这对兰太实业与其实控人中盐集团间的独立性也是一大考验,但兰太实业并未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保持和增强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否决率达17.54%,比去年全年高5.40个点
截至7月25日,并购重组委在今年共审核57家企业的并购提案,审核通过47家,包括无条件通过的16家和有条件通过的31家,共10家企业被否,否决率达17.54%。
在被否决的10家企业中,除中体产业被否是因标的资产权属不清晰以外,其余9家均因标的资产盈利能力遭到质疑,此外还存在募集配套资金不合规、标的资产会计处理合规性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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