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示威者严重违反国际公约( 二 )

公约及其议定书应当被视作同一个法律文件,是国际民航界为了弥补《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又一次努力,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后《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议定书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即为犯罪:(一)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者(二)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

根据议定书的字面含义,很明显香港示威者在香港国际机场的骇人行径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该议定书于1988年签订,此时香港仍为英属殖民地,且香港回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那么议定书是否对香港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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