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示威者严重违反国际公约( 三 )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公约缔约方名单,可以追溯并阐明该公约与议定书相对于香港的适用关系: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于1997年6月18日发表声明:“…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香港问题于1984年12月19日发布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日期之前联合王国将继续对香港负有国际责任。因此,自所定日期起联合王国政府将不再对本议定书适用于香港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6月12日发布的通告表示:“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十一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都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议定书当前适用于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也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上范畴内,履行缔约方对于该协议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批准本议定书时做如下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定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样适用于该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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