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变迁与广东十三行的崛起( 四 )

照王棠的说法,中人在交易中起到引领人的作用,如果没有中人的活动,那么订立契约的行为会“事不成”;没有中人参与的契约关系,也是不稳固的,一旦产生纠纷就会陷入“无取证”的窘境。

这说明,人们在判断、解决契约纠纷时,只有一纸文书是不够的,至少得有中人在场,才能把事情说清楚。

官方断案说理,非常重视中人这一要素,如果用没有中人的契约文书来证明契约关系的存在,文书本身就很可疑。此类纠纷在明清判牍中较为常见,可见官方在协调解决契约纠纷时对中人的重视程度。

在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其实并没规定签订契约时必须要有中人。那么,为什么民间在交易中又必须要有中人参与呢?

在古代的王朝统治中,县以下的宗法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乡约自治,也就是俗称的熟人社会、族权社会、宗法社会。

此前我们说过,一些大家族的族约中规定,犯了某条某款,就要被活埋或“浸猪笼”,简直就是族权大于王法。但对普通乡民来说,他们愿意遵守这样的族约,这是一种自愿选择的结果,当然,其中也包含着被逼迫而不得不遵守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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