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离岸家族信托业务的神秘“面纱”( 五 )

再次,优化离岸家族信托框架下收益汇回管理。可以将受益人所分配到的收益认定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所得进行管理。在境内受益人能提供有关家族信托公开资料加以佐证前提下,或依托存量权益登记收益数据进行核对,对于资金来源与披露信息相一致的信托公司资金,外汇指定银行可依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办理资金入账及结汇业务。

最后,实现跨部门联动的协作管理。离岸家族信托管理同时涉及银保监、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着力搭建行之有效的监管信息互享机制,增强离岸家族信托相关监管情况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成效。特别是加入CRS(共同申报准则)协议后,税务部门掌握了境内高净值人士在海外机构账户的资产信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互相交换涉税信息,其中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离岸地。因此,外汇局可依托税务部门CRS管理掌握境内高净值人群境外金融账户资产中的信托资产情况,提升家族信托管理有效性。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此文为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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