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刮起治污风暴( 五 )

“山西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流域、城镇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表示,针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条例第五十六条写明,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未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凸显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在提到该条例的亮点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一级巡视员乔锦瑞提到,条例中严格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细化了城镇和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山西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叶晋明认为,与周围省份相比,山西污水处理标准值提升幅度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既体现严于国家标准,又符合山西省发展实际,可以充分保障全省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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