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二 )

针对“遗体捐献”问题,有意见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三审稿新增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从事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北青报采访人员注意到,草案还完善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意见提出,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

也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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