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三 )
此外,三审稿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
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三审稿还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草案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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