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三审对假药劣药重新界定,能否改变“药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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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 陈鑫
2019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8月21日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时表示,经研究,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有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需要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
《修订草案》现对上述意见予以吸收。其中,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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