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 三 )

“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在陈斯喜委员看来,首先,遗体不等同于遗产,遗体不是一般的物。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到伦理的问题。若上升为法律,其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为什么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是哪来的?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 陈斯喜说。

其次,这样规定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会不会出现出于治救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这种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陈斯喜说。

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我认为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杜黎明委员认为,在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愿,特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他具体建议:

一是修改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在捐献前,自然人可以撤销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是这么做的,但是我认为法律上应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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