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买基金巨亏57万 法院称建设银行全赔!你怎么看( 四 )

被告方恩济支行则表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恩济支行和王翔之间根本不存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另外,财产亏损是王翔自行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恩济支行仅是提供了购买产品的相关服务,与王翔的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基金及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建行恩济支行没有占有和使用王翔的资金,因此王翔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行恩济支行系涉诉基金的代销机构,其对王翔进行了风险评估后,推介王翔购买了涉诉基金,王翔在建行恩济支行处完成购买行为,故双方之间形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

建行恩济支行在对王翔进行风险评估后,对王翔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承受能力应为明知。但建行恩济支行却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建行恩济支行的过错行为与王翔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建行恩济支行在向王翔推介涉诉基金的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违反了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承担的适当性义务,故对于王翔基于购买涉诉基金遭受的损失,建行恩济支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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