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亏57万多,建行作为代销机构需连本带息赔偿?( 三 )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恩济支行明知王女士是保守型投资者,却依然主动向其推介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则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如果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并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银行应该让客户进行书面确认。由于恩济支行拿不出这一证明,法院自然不能听信其“一面之词”,只能依法判定该支行存在不当推介的行为。

2.未充分告知

在购买基金时,王女士仅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了字,并没有看到产品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虽然恩济支行称已向王女士口头说明了具体情况,但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支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恩济支行是否真的存在“不当推介”和“未充分告知”的行为,我们已无从知晓,不过,从前两个“错误”可以看出,恩济支行输在了“未严格按照要求销售产品”和“没有证据”。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现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2017年10月以来,各银行已全面实施理财“双录”制度,类似有口难辩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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