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三“位”一体: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监管艺术(13)

目前已经有两家公司公开表示会积极申请,第一个是共享出行平台Grab,在半个月前新加坡金管局刚透露这一信号时,就计划在监管开放之后进行资质申请,并请了专门的机构咨询机构,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家是游戏公司雷蛇。坐拥大量游戏玩家,雷蛇正在东南亚发展金融科技业务,尤其在马来西亚,Razer Pay是当地重要的电子钱包之一,目前正打算在新加坡推出Razer Pay应用。此外,新加坡汇款公司InstaRem、新加坡电信Singtel也可能申请。

启发与思考

新加坡金管局在金融科技方面的监管一直较为及时与领先,这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首先,建议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方式转变。新加坡将非金融持牌类的金融科技机构也纳入到了金融监管体系下,有助于规范非持牌金融科技机构的行业行为,监控和限制非持牌机构的业务规模和金融从业行为。借鉴该方式,可以防止出现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问题,有助于增强我国监管体系的适用性和弹性,易于保持我国监管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其次,建议对数字银行进行独立监管。新加坡在监管框架上已将数字银行作为单独的银行类别进行独立监管,由此可精准制定更加适合数字银行模式的监管政策。目前中国国内的数字银行均为民营银行,皆在民营银行的范畴下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或无法完全发挥出互联网银行的优势,尤其在远程开户和经营范围方面,仍然受到较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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