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三“位”一体:新加坡的金融科技监管艺术(14)

再者,建议尽早建立监管沙盒制度。这将有助于在鼓励金融科技业务创新的同时,实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例如,监管者可考虑对部分创新型金融机构的创新型业务,在设定明确试点范围和规模的前提下开展先行先试,以控制整体业务创新风险,并结合试点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动该机制进一步在牌照类金融机构间落地应用。

最后,我们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建议在进行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应同步为监管机构提供实时、透明化的监管科技手段。如果涉及机器决策时,也应同步准备或提供模型的公平性、道德原则、问责方式、可解释性和透明性等说明,实现监管与发展、创新与安全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李白金融学院 李国权 白士泮 闫黎《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新战略思维》;

[2]白士泮《Fintech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inSingapore》;

[3]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Consultation Paper on Sandbox Express》;

[4]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 Guide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 Novemb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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