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离职员工追要14万工资差及洗衣费 仅获8千( 二 )

恒泰证券表示认可上述刘某某的银行流水,但是2015年11月13日,恒泰证券向刘某某发放的工资包括2015年9月工资和2015年10月工资;2015年12月15日发放的事2015年11月工资,按照基本工资3800元核定,实发工资4153.39元;2015年12月以后,刘某某转为理财经理,基本工资也是按照理财经理级别2600元核定。

仲裁委员会裁决:恒泰证券向刘某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5345.9元,支付体检费500元。

刘某某不满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恒泰证券支付2015年至2017年共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000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工资差额137044.26元;洗衣费9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恒泰证券主张刘某某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加提成,根据刘某某的银行流水,法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但恒泰证券未足额支付刘某某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工资,应予补齐

刘某某要求恒泰证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法院审查,恒泰证券无需支付。恒泰证券主张刘某某已休2016年2017年年休假,但刘某某的请假申请表中填写的是事假,仅以考勤表不能证明刘某某已休完年休假。故恒泰证券应支付刘某某2016年和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洗衣费,双方并没有关于洗衣费的约定,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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