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离职员工追要14万工资差及洗衣费 仅获8千( 三 )

一审法院判决恒泰证券支付刘某某体检费500元;支付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工资差额5345.9元;支付刘某某2016年和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2746.8元。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恒泰证券支付工资差额13.7万元和洗衣费920元。

二审中,刘某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工资为5300元,包括基本工资3800元和绩效工资1500元。

恒泰证券辩称刘某某2015年12月前的基本工资是3800元,但是2015年12月后变为2600元,且刘某某未就工资发放问题向恒泰证券提出书面异议,表示刘某某对工资方面无异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对如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刘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恒泰证券就洗衣费发放条件及具体标准有明确约定,对一审法院驳回刘某某关于洗衣费的诉请,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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