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报:超千亿元减持不会冲击A股市场!专家呼吁适时优化减持规则( 七 )

纵观美股、港股等成熟市场,通常对减持限制相对较少。相比于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减持在数量、减持前持有时间等方面进行约束,海外市场的减持安排通常为考虑到市场接受度及影响后做出的商业性条款安排。

美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限制与A股相比较为宽松,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对IPO后股东减持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市场惯例及商业安排,IPO时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原股东通常主动承诺锁定期不少于180天。IPO后,根据股东性质,若其持有的是受限股票,在减持方面则有相关不同程度的硬性限制。港股方面,除对于IPO后控股股东有持有期限制外,其余原股东及增发股份持有者除自发商业安排外,无锁定期要求。

备受关注的是,美国近年来较少发生大股东减持套现的状况。在经历了1929年大股灾后,美国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颁布的144规则。值得注意的是,144规则的规制重点是规范杂乱无序的注册豁免行为,并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而此后144规则则经历过两次较大的修改。1997年,SEC缩短了原有的持有期间要求。2007年,SEC对144规则再次做出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1934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制证券的限售期从1年进一步缩短为6个月;此外,该次修改简化了对非关联人在转售上的限制,使其在期满后可以无条件转让;最后,该次修改还提高了报告义务的触发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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