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科技频道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为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光明日报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0月15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介绍了修改两部《条例》部分条款的有关情况。

刘福寿表示,此次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则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管理的四项限制,包括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