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二 )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刘福寿说。

据刘福寿介绍,本次修改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说。

互利共赢是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刘福寿说。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本次修改还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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