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直播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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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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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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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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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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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 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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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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