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直播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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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 《解释》规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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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前科情况 。 《解释》规定 , 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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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 , 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 。 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犯罪才开始惩罚 , 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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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 《解释》专门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 , 设立一个 , 就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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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还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 依法宣告禁止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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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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