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直播致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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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对上述罪名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 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 情节严重的 , 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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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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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国家机关设立违法网站 “一个即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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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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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 《解释》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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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 。 《解释》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 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两千以上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 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 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 达到相应标准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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