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索赔1元,告的是19岁大学生!到底为啥?( 三 )

因此 , 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 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

在法庭上 , 李某辩称 , 其手机并未丢失 , 系同学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 , 其不存在虚构“盗刷”骗取赔付的事实 。

法庭调查后认为: 该解释明显具有不合常理之处 。 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 , 不可能长时间将手机占为己用而不予归还; 也不可能在交费后不将交费情况予以告知; 亦不可能在进行支付后 , 私自对账户支付密码进行修改; 更不可能在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 。 另外 , 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 , 所谓“盗刷”的三笔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 , 也明显不符合学校交费的交易模式 。

最后 , 法庭认为 , 李某的账户出现的操作与李某报案陈诉不符 , 李某的报案、庭辩以及事后解释的事实 , 三者间存在难以弥合的矛盾 。 “故在李某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 , 支付宝公司主张按系统数据反映情况 , 从高度盖然性的层面认定李某存在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的事实 , 符合司法上的事实推定规则 , 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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