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的自白,法务的思考( 七 )

锤子科技与他的供应商 , 在实施经济业务的过程中 , 都应当对对方的履约能力有个初步的评价 , 锤子手机作为小众手机 , 相对于某为、某米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肯定是不一样的 , 一样的配件 , 给到锤子和某为、某米价格或者合同条件很可能也不一样 , 这种不一样就来源于对履约能力的评估 , 高收益就代表着高风险 。 要参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 , 你就得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或者应对机制 , 如果应对无方、承受不了 , 毫不客气的说:这就是市场竞争 , 这就是经营风险 , 就是这么残酷 。 而现实是 , 这种风险大量存在 , 一旦发生 , 总要有一种机制去解决 , 公平的解决吧 。 这种机制有且只有企业的破产机制 。

《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受《破产法》保护 。 程序上讲: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对锤子科技来说 , 如果申请破产 , 并被宣告破产以后 , 处置的就是锤子科技的所有资产 , 并依法平等的清偿每个债权人的债权 , 可能并不能足额清偿 , 但是这就是法律制度为应对企业经营风险和优胜劣汰所设计的一种机制 , 作为其中的一个个体 , 你就得接受和遵守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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