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 )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 , 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 , 明确备案条件 。 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 。 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 。 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 , 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 , 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 , 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 , 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 , 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 第三章提供者备案

第九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 , 进行提供者备案 。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 。 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 , 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 第十一条 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 , 全国有效” 。 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 , 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 。 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 , 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第十二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 , 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 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 , 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 。 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 , 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 。 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 , 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 , 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 , 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 。 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 第十五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 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 , 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 第十六条 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 , 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 , 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 , 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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