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发布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五 )

第四章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十七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 第十八条 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 , 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 , 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 , 完成使用者备案 。 第十九条 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 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 第二十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 , 并提请重新确认 。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 , 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 , 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 , 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 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 同时 , 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 , 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 。 同时 , 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 。 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 第二十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 , 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 , 向教育系统通报 , 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 。 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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