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电商平台“二清”中的刑事合规风险

编辑导读:近年来,多个头部电商平台被举报约谈,“二清”这个词也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到。那么,这个频繁被举报的“二清”,究竟是个什么呢?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分析,与你分享。
风险|电商平台“二清”中的刑事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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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从2016年起,大家就经常在媒体上听到二清这个词,而被举报的对象多是头部电商平台,有些平台甚至遭到多次的举报。这些举报或来自律师、职业打假人等专业人士,或来自平台二级商户,监管也会对举报进行回应或约谈处理。
那么,这个频繁被举报的“二清”,究竟是个什么呢?
说到二清,首先就不得不谈下一清,“一清”即是一次清算,是指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在收付款人之间开展的货币资金转移的中介服务,是直接把用户在平台消费购买时支付的资金,从用户的银行账户清算给商户的过程。这些机构都持有人行发放的支付结算类牌照。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诞生,就是因为平台类电商的蓬勃发展,衍生出了在线交易时的资金支付结算需求,从而催生出了一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而监管看到了资金沉淀、支付信息不透明等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在2010年的时候以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招安了这些支付机构,并明确支付机构可以从事三类支付业务:

  1. 网络支付(而网络支付又根据支付时使用网络的不同,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最具含金量的,就是线上的电商平台类商户会使用到的互联网支付业务);
  2.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3. 银行卡收单。
而“二清”是依托于一清支付的,是平台类商户接入支付机构,将支付机构清算给它的资金再次清算给它的二级商户,在支付机构和二级商户之间起到了二次清算的作用。
“二清”表面听起来像是个中性词,但在它诞生的那一天就注定它是违法的。这些接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一清机构的平台类商户,重走第三方支付机构当年的老路,依托于一清机构,在其上发展出继续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二清”模式,违背监管机关“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的原则,必然是一条违法的路。
这条路越走越窄,终于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互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支付领域的风险进行整治。接着人行等多部门联合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明确被列为被整治对象。而三类第三方支付业务中,与线上平台类商户联系最紧密的网络支付业务,也在人行的2017【2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被明确为存在如下两种涉嫌“二清”的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情形:
  • 大商户模式:采取平台对接或“大商户”模式,即客户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该平台二级商户。
  • 电子钱包:为客户开立的账户或提供的电子钱包等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
有的平台商家会说,监管是担心资金池的风险,担心平台随便挪用资金。但我们不碰触资金,钱是在第三方的,我是不是就不是二清?其实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二清存在两种形式,即资金二清和信息二清。资金二清很好理解,即平台形成了资金池,自己控制资金;而信息二清,虽然资金不在平台账户,在支付机构账户,但平台对资金具有处理权限,支付机构完全是按照平台的指令行事;且交易信息完全由平台掌握,平台存在伪造变造交易信息,进而通过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信息二清可以导致资金二清。两种情形都是人行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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