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电商平台“二清”中的刑事合规风险( 二 )


【 风险|电商平台“二清”中的刑事合规风险】那么,落入这些情形的电商平台,会有什么样的行政合规风险呢?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二清”是一种“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可对无证机构采取限期整改、依法取缔、列入无证机构名单、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另,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适用主体涵盖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头部电商平台频繁遭到举报的原因之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存在行刑交叉问题,也就是说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严重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支付业务动辄上亿的流水,轻易就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责任主体除单位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除了董监高,业务员工如果具体从事了支付结算业务,也会构成犯罪。
“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指令或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前三项分别为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其中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具体情形,包括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二清存在很多危害,除了我们通常认识到的资金池风险、伪造变造交易信息套取资金风险外,有的甚至充当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命脉。比如最近公安机关等多部门严厉打击的第四方支付,即聚合支付,就是因为通过“二清”的方式,为网络黑产提供支付通道,最终遭到了“团灭”。如果一个平台商户大量接入支付通道,并发展二级商户,而自身又不做好对二级商户资质的审核,甚至为了收取较高的手续费利润,专门将自己的支付通道放给网络黑灰产使用,发展网络色情直播、互联网博彩、非法棋牌类游戏、电信诈骗、外盘、非法外汇等从事违法犯罪业务的二级商户,为他们提供了资金汇集的通道,助力这类业务发展壮大,不仅是人行严厉打击的对象,更是违法犯罪的帮凶。平台本身可能涉嫌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电商平台经营者一般有两个途径可以解决“二清”问题:
1)收购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解决方案: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后,可以满足监管对商户资金清算需“持牌经营”的要求,通过支付公司搭建账户体系,并将平台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体系内流转,使之受监管约束,并叠加第三方支付的各类收付款、认证通道,达到合规清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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