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媒体擅自转载文章,四篇稿子判赔十万?|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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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媒体的侵权乱象
传统媒体长期以来都是被侵权的“重灾区”。随着各种网站、APP等媒介的增多,新闻传播的载体也多了起来,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新闻信息的传播,方便市民们对资讯的获取。但俗话说得好“通往地狱的道路往往是由善意铺成的”。这虽然是出于一个良好的初衷,但许多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打着“传播新闻”的旗号,大量抓取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用于自己的载体上,以获取流量等商业价值。尽管传统媒体在每一篇文章上都标明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侵权必究”,但亦无补于事,大部分网络媒体仍视若无睹。
【 互联网媒体擅自转载文章,四篇稿子判赔十万?|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今日头条】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每一篇新闻报道,都是采访人员、编辑、美工等工作人员辛勤付出的成果,其中所涉及的背景资料、采访材料、评议观点等,都凝聚了媒体上下的集体智慧。由此看来,新闻报道也应是作品。既然副刊作品、文艺作品不容转载,新闻作品也应该是相同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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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权删)
以《现代快报》为例,根据其工作人员反映,10多年以来,他们每天凌晨更新电子版后不到一分钟,大量内容就会被商业网站、商业移动客户端抓取,其原创新闻作品大量出现在商业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上,而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和该种互联网媒体签署过任何版权合作协议,也即完全是非法转载其原创新闻作品。
二、擅自转载纸媒文章被判赔偿
未获得任何授权,却堂而皇之地将报纸原创的新闻报道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拉流量赚取利益,还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稿件,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江苏现代快报和今日头条的这场官司,最大的亮点便在于矫正了一种错误思想-----“新闻是可以随便转载的”。
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混淆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只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权利人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只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相关主体才能享有转载、改编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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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权删)
回顾案件,2015年6月5日至8月31日间,《现代快报》分别刊登了由该报采访人员署名的6篇新闻。在没有获得《现代快报》授权的情况下,今日头条予以了转载。同年9月,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日头条认为,除《叶落归根,九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一文外,其余涉案文章均篇幅短小,仅以平铺直叙的方式载明事实经过,且刊登在新闻栏目里,故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今日头条据此认为,现代快报公司与涉案采访人员对该文章不具有著作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且涉案采访人员均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采访人员,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因此今日头条所诉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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