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吕本富:反垄断与鼓励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并不矛盾( 三 )
四是公平交易。如果此交易对张三比较优待,对李四不优待,这样的交易就不是公平交易,这在平台经济领域也需要预防。
五是平台补贴。很多平台企业在开拓市场的时候,为了把用户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上来,经常“赔本赚吆喝”,大量给予补贴,这也属于反垄断要监测的范围。这种行为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反垄断要保护企业的正常竞争,企业不能通过危害别人的利益来达到做大做强的目的,所以平台补贴是否合理也需要监管。
《中国信息界》:不仅是“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及经营者集中等问题,各平台过度收集以及滥用数据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继《网络安全法》后,近期又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并且,相关部门已经有所行动。您对此有何看法?您认为,要更好地解决平台数据收集和使用问题,应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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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本富:关于平台收集和使用数据的问题不完全是反垄断的问题,这属于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反垄断也关注这个问题,因为有很多平台正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垄断。
对此,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数据的收集或者平台上的大数据,应该说和垄断是有关系的。因为很多企业垄断的基础就来自于对数据的垄断。平台对数据垄断,才有可能调动用户,指导交易。所以凡是由大数据带来的垄断,也属于国家反垄断的部分。
那么平台企业怎么收集用户的数据,怎么使用这些数据,国家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会明确这些平台企业收集数据的范围,哪些数据可以收集,哪些数据不可以收集。
第二,平台企业为了经营,必须要收集某些数据,比如说用户的购物记录等,那么对于必须收集的数据就需要明确其使用范围,比如某平台收集的数据,不能随意共享给其他平台。
第三,还需要明确数据分析的权利。现在有了大数据以后,不仅收集数据是一种权利,分析数据也是一种权利,谁可以分析数据,是需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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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点都需要立法规制,但同时,平台企业也需要明确自己的数据策略,有的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虽然不违法,但是消费者是否认可,也很重要。比如“大数据杀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大数据就是要精准化,那么哪些属于“杀熟”的行为,哪些不属于,这就需要一些法律的判例来解决,需要逐渐根据法院判的案例来确定“大数据杀熟”的范围,需要专家的共同论证实践,才能把具体的界限明确出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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