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妥协与斗争背后的民主启示( 二 )


该特赦令后通过立法列入《廉政公署条例》 。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对涉嫌或指称是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的罪行,不得按该条段规定采取追究行动,但与以下有关者除外——在1977年11月5日不在香港的人或在该日未执行的逮捕令所针对的人;任何在1977年11月5日前已被廉署人员讯问,并被指称犯任何罪行的人;行政长官认为严重至足以令采取行动属合理的任何罪行;一份由政务司司长亲自签署,述明行政长官认为某罪行严重至足以令采取行动属合理的证明书,即为该事实的确证 。特赦令写入《廉政公署条例》,对港英政府从法治层面保障香港警队的整体稳定和廉政公署的工作成效发挥了巨大作用 。
但是部分警察并不满足,得寸进尺,要求全面无条件特赦,甚至提出撤销廉政公署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港府再继续隐忍退让,将导致政治上的被动和严重的腐败现象卷土重来 。为此,港督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会上仅用30分钟就三度通过了《警务条例》的修正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纪律)规例》第232章,附属法例A),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将立即被开除,且不得上诉 。这一行动最终平息了警察的反抗 。
至此,香港警察中的集体腐败被彻底摧毁,香港的廉政建设逐步走上正轨 。可以说,香港今天的廉洁与当时港英政府的政治智慧和巧妙处理是分不开的 。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港英政府颁布特赦令的消极影响是明显的 。一方面,它挫伤了廉政公署的工作积极性 。廉政公署成立后着手做的很多工作都因为特赦令的颁布而前功尽弃,这对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同时,作为一个新生的反贪组织,遇此挫折,也会造成组织内部成员对当局者反贪决心的怀疑,降低民众对新设反贪机构的信赖感 。当然,事件的发展证明,港英当局对反腐败是有足够决心的,恰恰是因为这样的巧妙处理,才给廉政公署更大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特赦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评价 。香港新闻自由,传媒非常发达,当时广大市民包括很多报章都撰文反对政府的特赦令,全社会已经形成了要将腐败惩处到底的氛围和决心,政府此举被认为是有违民意,也是在向贪污腐败低头 。在反贪战役刚刚打响时便向贪污腐败退让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 。
但同时也应看到,特赦令更为关键的是对稳定和发展香港社会起到了正面的作用,达到了反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可谓是最理想的选择 。如果不向警察做适当让步,香港的治安状况则会出问题,社会稳定受到影响除损害市民的利益外,还将影响香港的投资环境,这对作为金融自由港的香港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另外,警察的贪污受贿虽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却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
港英政府颁布特赦令成功化解反贪危机的实践表明:民主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 。民主政治不能消灭冲突,但是可以化解冲突,变恶性冲突为良性冲突 。而法治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其中也内生地包含着妥协的因素,这点对于法治不健全或正处于健全阶段的国家尤为明显 。妥协的过程对民主是特殊的支持,它不仅是一种手段,可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结果,而且妥协就需要参与,制定协议,各方都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 。港英政府的特赦令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也为香港的廉政建设开启了新的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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