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田飞龙:“作法自毙”表明商鞅立法的成功( 二 )


“作法自毙” , 恰恰表明了商鞅立法的成功
作者谓商鞅以“徙木立信”始 , 以“作法自毙”终 。后一用语几乎成为儒家立场的经典评价 , 遂有“耻与商韩为伍”之说 。秦因商鞅而强 , 统一六国 , 秦火使儒家之道与肉身均历经最严酷劫难 , 儒法之不相容遂成定论 。不过 , “作法自毙”其实可以有法家立场的解释:这恰恰表明了商鞅的成功 , 他的立法已经深入秦国官民的内心 , 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规范 , 无人例外 。如果店主因为商鞅特殊身份或商鞅许以厚利而隐匿之 , 则秦法之权威立丧 。尽管商鞅不得不露宿街头 , 但其内心未必没有惊喜和安慰 。所谓人亡法存 , 对于伟大立法者而言 , 肉身之存在并非第一要务 , 关键在于法的存续 。商鞅之死于秦法而言 , 他以身死而承担了全部的贵族怨恨 , 使之不对准秦法 。
商鞅之法不仅存于秦 , 亦存于汉乃至后世万代 。汉虽尊儒 , 然承秦制 , 霸道王道杂之 。董仲舒虽顺势弘扬儒家 , 重新确立儒家在文明教化、社会治理与官员道德上的规范性地位 , 然汉武帝的精神世界实质上是儒法合流的 , 而在国家理性与政治架构上依然秉承法家 。儒家亚圣孟子尝言“徒善不足以为政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可谓对儒法关系的合题式总结 。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概括了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条件:有能力国家、法治和责任制政府 , 明言中国对于有能力国家之建构开世界先河 。这一政治成就从历史渊源上显然要归功于法家和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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