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民国湖南官场禁止过年送礼( 三 )


这个关于年礼的故事,仅仅只是当时民国官场上前朝陋规难消的沧海一粟 。民国初年,尽管没了“皇帝老儿”这座大山,积疴难消的前清陋规,依然在或深或浅地影响着民国当局政府 。
上个世纪20年代末的一项农村调查发现,当时的江西寻乌县,县署钱粮艇征柜上仍然还有银水、过节礼等陋规,市价每小洋十二毛折大洋一元,粮柜上却要收十二毛半 。经征主任没有薪水,专靠银水及其他陋规养他 。过年礼不但要送知事,还要送给财政科长,知事送物,科长送钱(十到二十元) 。
送礼就是行贿,违者“同僚”应即检举
1947年,“送礼的被检举了 。”对于湖北人来说,这或许是过年看到的最惊讶的消息 。
事情还要从这一年春节说起 。当时湖北省田粮处鄂中储运处长邬铁青,假春节为名,向田粮处长吴良深行贿 。所送年礼中,计金条一根(十两)金镯一对(二两) 。吴良深见到这份厚礼不敢接受,竟至将其告发,邬铁青被拘交法院讯办 。1915年时的崇文门监督何棪可能会觉得不可思议,因为自晚清至民国初,陋规等节礼乃属司空见惯,有的还已经合法化 。
南京国民政府主政后,开始惩治陋规,对过节礼、各机构陋规等贪腐行为,采取高压的打击态势,一直持续到40年代 。邬铁青被法办后,《大地周刊》就称赞说,这是“政府惩治贪污收到的效果 。”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就颁布过公务员送礼限制办法,1934年国民政府推行新生活运动时,要求各地就婚俗、丧俗、寿礼、宴会、送礼等五方面进行改革,全国各省于是频频推出送礼、宴请的限定管理办法,并要求同僚要积极检举 。
以广东发布的《贯彻革新行动限定送礼金额》为例,内文中明确禁止年节酬赠送礼品及一切无谓应酬 。“如有违反上列条款,同僚应即检举,由该管直属长官予以惩处 。”而在湖南,这一整治进行得更早,1931年,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在快过年时下达手令,禁止机关送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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