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禧|慈禧太后只知弄权 领导改革能力不够( 二 )


“新政”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被动,经济上也是困难重重,出现某些恶性循环 。清朝政府在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1910年猛增至8000万两左右 。当袁世凯奉旨率军南下对付武昌起义军时,清朝政府的国库贮备已不足100万两白银,其被动和狼狈可想而知 。
“新政”的计划不可谓不庞大,改革的速度也不可谓不快,但各省除了摊付巨额赔款、债款、上缴宫廷挥霍等款外,练新军也好,办实业也好, 兴学堂、派留学也好,还有各地办警政、地方自治、各类调查与选举,样样需费,而且非有巨额投入不可 。对于连支付赔款与借款都需挖东墙补西墙,民力早已不堪重负的清朝来说,唯一的办法除了敷衍某些“新政”实施走过场外,就是继续敲诈人民,不断加重旧税,增设新税 。直到武昌起义前夕,全国各地的抗粮、抗捐、抗税暴动此起彼伏,摇撼着清朝的统治基础,助长反清革命的声势 。而新政期间,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与贪污腐化愈演愈烈,闹得乌烟瘴气,民怨沸腾,无异于火上加油 。
新政后期的预备立宪固然预示着清朝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然而,方案归方案,实施归实施 。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法律是根据西方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传统习性、价值观念等因素而催生出来的,如何搬到一个既难以骤然西化也无法完全西化的文化类型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地域广袤、 人口众多、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差异颇大的社会,这是一个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耐心的难题,实非“拿来主义”即可“毕其功于一役” 。
在当时的中国,知识精英总是把西方的宪政制度当作“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最新手段和工具而不是基于自身与广大民众的权利诉求,清朝统治者则把知识精英的制度设计作为“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的权宜之计 。立宪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就意味着宪法至上,它意味着对统治者的限权与对人民的授权与护权,非同小可 。《钦定宪法大纲》虽然也承认法律的重要性,但所遵循的是1906年9月1日颁发的“仿行宪政”诏令中所制定的基本原则:即“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与货真价实的宪政还是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的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司法权依旧“操诸君上”,只是象征性地补了一句“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而已,这也不能说就是司法权与君权的分离,一旦将来“君上”以诏令随时更改,恐怕还是无可奈何 。从袁世凯的军阀强权,到蒋介石的党国独裁, 都不乏详尽的注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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