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守辽|银守辽:从清朝民国时期的一份执照和几张契约 看朝廷治理乡村的方式方法( 二 )


2、石磙买卖契约
银守辽|银守辽:从清朝民国时期的一份执照和几张契约 看朝廷治理乡村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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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卖石磙文约人郑朝国,因为不便情愿今将自己应分白石头磙子一条號年子號父子商议妥確,情愿賣与银维策、银维勳为业,同中言定賣價大錢二千二百文整 。其錢当中交足,并无短少分文 。自賣之后,任由買主使用,不与賣主干涉 。倘有房亲户族異言者,有賣主一面承當 。恐後無凴,立賣磙约存照为证 。
民国八年(1919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立磙约文字人郑朝国(画甲),同中人馮萬慶、李梅亭 (画甲) 。
这是民国八年(1919 年)上三坝郑、银两家卖买一条镇地打场用石磙的交易契约 。下图是郑、银两家卖买一块土地(土坑)的交易契约 。前者为大钱 2200
文,后者为 8000 文 。彼时一个大钱(铜元)等值 10 文,一文约等于现在的 5 角,2200 文即今 1100 元,8000 文即今 4000 元 。可以看出,耗费大量手工凿刻的磙子价格不低,而根据土坑四至粗略推算,其面积当在现在的 3 亩左右 。3 亩地卖了 4000 块钱,亩均 1300 多元,不算贵,说明那时的土地,尤其是荒地(土坑并非耕地)价值不大 。人少地多的时代不缺土地,关键在于有没有力量垦植 。
3、土坑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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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原文:立議讓歸併文字人鄭建国鄭聨第父子商議妥確,因为有庄南土坑壹處,情愿讓于銀維勳条修理承業,再不于本主干涉(旁附郑姓悉) 。东依郑姓直墾車路,南依横溝下車路为界,西依本主地墾为界,北依庄墙为界 。四至分明道路通行 。晏治國来往()妥,出議讓時,值大錢捌仟文整 。其錢當中交足,并不短少分文 。自議讓歸併之后,在無異言反復 。若有方親户族異言者,有本主一面承當 。恐後議論,立議讓歸併文約存照 。
民国十年(公元 1921 年)三月二十日立議讓歸併文約人:鄭建国鄭聨第(画甲) 同中人:銀維策、銀維範、晏治國、銀維(shu)、銀維筠代书人晏安邦契约大意:郑家双庄郑建国父子商量好,把庄子南面的一块土坑地转让出售
给邻舍银维勋使用;四至清楚,道路畅通,不影响晏治國出行 。土坑价值约现在的四千块钱,当面付清,成交后不能反悔,定立此约为凭 。
此约说明:清朝是私有制社会,个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交易人郑建国、银维勋既然有买卖土地的能力,说明双方都有些财势,不是赤贫人家 。
4、置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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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距今一百年前的民国十年泗水上三坝郑家双庄银氏同袍兄弟地基置换耕地的契约文书 。
契约原文:“立兑换自庄内空地文字人银维勳有庄内坐北向南空地基四间,坐西向东堂屋空地基一处,情愿兑换于胞兄名下修理住作,永远为业 。空地基兑顶庄南圆田地壹田,自换之后再无异言反复 。恐后有据,立此文约兑换存照是实 。同中人银维筠、银维箸、银维範、郑建国、郑联第;代書人晏治国;民国十年
(公元 1921 年)三月二十日立兑换文字人银维策 。”
契约说明:过去有“亲兄弟明算账”一说,五间地基兑换一块田地,兄弟之间不能说好即可,也需要请下中间人作证,立据约束 。契约的价值可见一斑 。
5、闹事受罚具结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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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光丰村银小庄银耀邦收藏的距今 141 年的一张耍酒疯闹学堂受处罚的悔过文书 。原文:立具无事甘結文字人张漢儒,情因吃酒無德,凌辱学校,至今自知理曲,俯首任过,再不得任意妄为 。若果有横行处,更有侄儿張積慶一面承認,恐後無凴,立此無事 。甘紺文字为证 。同郷約 金发第(画甲)練縂趙懐德(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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