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个人观点:名人涉案个人信息是否能披露

明星作为在一定范围内被社会成员所熟知和关注的人物,能对特定群体产生公众影响力,那么明星应当划分为公众人物,要明确这一点,是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体首先得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因为其所拥有的社会影响力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所作所为、一举一动会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会对多层面的公众利益产生影响,那其原先被视为个人隐私的部分信息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公共信息。
认定公众人物的某条个人隐私是否应该转化为公共信息,最核心的一点应当是该隐私是否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如果明星的隐私,如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不影响公众利益,则其享有隐私权,可不公之于众。但如果明星的某些隐私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则不能成为公众人物的隐私,而应当成为公之于众的公共信息。作为明星,他能依靠明星的身份赚钱、拿到代言、获取利益,是因为他之前的形象是正面的,大家对他的综合评判是正面的。
如果让公众知道了他的丑事甚至是违法行为,那么他还能依靠明星的身份赚钱吗?他还能拿到代言吗?他还能获取利益吗?显然是不行的。
如果不公布他的违法信息,那么要怎么做?隐藏起来?让他继续做明星?这是对公众信任的一种欺骗,也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伤害。所谓的名人获得了与之公众曝光度的利益,也应该承受相应的隐私被披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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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个人观点:名人涉案个人信息是否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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