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线上线下不同质能索赔吗?法官支招“双十一”维权( 三 )
四问:店铺“跑路”联系不上卖家怎么办?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答:一些经营者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优势,夸大商品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在接到大批消费者投诉后便“网间蒸发”。此类消费纠纷由于找不到商家,维权难度大。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披露店铺的相应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消费者的要求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与其交易的商品销售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该项法定义务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消费者因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找到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在此种情形下,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履行该项义务,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女士在网上花3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收货后发现该手机是假货,找商家也一直置之不理。王女士便向平台客服投诉,客服表示该网店因涉及多起假货投诉已被封店,通过客服提供的信息也联系不到商家。王女士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发现平台提供的商家电话号码及身份信息均非真实,法院认为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且不能提供卖家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判决平台承担9000元的赔偿责任。
五问: 网购纠纷诉讼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网购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可总结为:一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虚拟交付标的的网络合同,是由买受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比如最常见的快递方式,是由收货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比如在北京工作的张某给天津老家的父母买羽绒服,商家是上海的。收到货后,张某不满意要求退货遭拒,买卖双方协商不成,不得不走诉讼程序,那么张某可以选择向天津或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比较特殊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有效约定,应该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有效的约定管辖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二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三是约定管辖的法院需为明确的;四是约定管辖的法院是与合同有实际关联的。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想要形成有效的约定管辖,对于网络商家而言,首先网店最好以互动方式、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达成管辖协议;如果管辖协议条款采取店铺告示的形式,可以采取提示内容跟随商品信息醒目展示,最终可呈现在交易快照中;或者在订单结算之前进行提示,由当事人确认后再行结算。除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外,还应注意及时形成证据并留存。
对于消费者而言,除关注商品信息外,也要关注经营者提请注意的协议内容,比如管辖协议。如果认为经营者提请注意的协议内容不能接受,应及时与经营者另行协商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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